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壬○○○
己○○辛○○乙○○庚○○丙○○兼右六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