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一二號
上訴人甲○○男四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一二號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惟對於簡易判決之第二審判決,即不得再行上訴,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八八五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判處上訴人拘役三十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六一二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即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是上訴人復再行提起本件上訴,依法無據,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