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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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零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