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自行送達繕本於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