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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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對之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