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1號聲請人 呂亜帆 相對人 饒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5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9月15日│60,000元│未載│106年10月15日│CH347947││├──┼───────┼───────┼──────┼───────┼─────┼──┤│002│106年10月11日│30,000元│未載│106年11月11日│CH347949││├──┼───────┼───────┼──────┼───────┼─────┼──┤│003│106年11月8日│30,000元│未載│106年12月8日│CH384311││├──┼───────┼───────┼──────┼───────┼─────┼──┤│004│106年12月20日│30,000元│107年2月28日│108年1月20日│CH384324││├──┼───────┼───────┼──────┼───────┼─────┼──┤│005│107年1月30日│30,000元│未載│107年3月2日│CH26535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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