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少慶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債務人鄭少慶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本件
本票發票人為「乙○○」,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為「鄭少慶」,聲請狀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