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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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鈞院羈押,然被告深感悔悟,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懇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外出工作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九二三號,本院繫屬案號: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本院前以其自白犯行,並經被害人等指述明確及卷內證據,涉犯多次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維護治安,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羈押在案。而本院就被告所涉上述案件部分,固已辯論終結,並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十六時整宣判,惟本院所以羈押被告,係因參酌被告之本案犯行後,認有事實足認被告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若不予羈押,顯難維持治安而為之預防性羈押,此種羈押原因並不因案件終結而消滅,亦未必能因具保而予以確保其不再實施犯罪。此外被告所陳其家中經濟不佳,欲外出工作,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不得駁回之各款原因,且該羈押之必要性亦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又本院係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已如上述,該羈押之必要性既無法依具保而解消,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