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33號
108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甲○○原告乙○○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複代理人 何國榮 律師被告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7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然因辯論終結後,本院於另案(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卷證中,發現原告丙○○與被告曾簽署另一份離婚協議書,內容與本案原告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原證二)內容有所不同,茲因本件離婚協議書之內容關涉本件重大,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予以查明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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