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26號原告 林政慶
林秀麗 林秀貞 林美秀 林資萍 林佳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 律師被告 蔡嘉仁
嘉里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被告蔡嘉仁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29
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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