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吳祐嘉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元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紫岑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