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沈嘉莉
沈訓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蔡汶 原
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銀祐 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交訴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