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八十九年八月四日法八九矯字第二五九八四號函奉准假釋在案,其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