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 潘春雄
潘張月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鈺峰保溫工程行林秀蓮 被告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麟 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0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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