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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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保護令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曾經併合處罰定執行刑之罪刑,除可就該已定執行刑之「全部宣告刑」再併合其他罪刑以定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者外,不得部分拆出,另併合他罪裁判之宣告刑,另定執行刑,亦不可將曾經定執行刑之併罰數罪打散後重組而另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47號、98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違反保護令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3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港簡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確定,另受刑人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3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非本件聲請範圍),前開3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1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憑,則聲請人將其中受刑人所處附表編號2、4罪之宣告刑獨立抽出而與附表編號1、3所示之違反保護令罪,另聲請定執行刑,參酌上揭裁判意旨,與法未合,應予駁回。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經本院以98年度朴簡字第350號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原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亦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