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其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後,迄今並無犯罪前科,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