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彭意森律師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均未能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