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己○○、辛○○、庚○○、戊○○○及甲○○七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折合新臺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叄仟叄佰叄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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