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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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 陸日 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丙○○、甲○○、乙○○等人因涉嫌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開始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程序,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