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五號上訴人 白虞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六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認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白虞達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刑,編號2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六罪刑及附表二所示轉讓禁藥罪刑(以上均為累犯)並定其應執行刑,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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