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六號上訴人 邱鎮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妨害風化犯行,罪證明確,第一審判決就此部分論處上訴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計四罪刑,並依數罪併罰之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為相關從刑之諭知,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先後四次容留以營利之犯行,何以非屬集合犯,亦與接續犯之要件不符,而應以一行為一罪一罰,予以分論併罰等情,說明其理由甚詳。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略謂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係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本質上即具反覆性,則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屬一行為,原判決認係數罪關係,當然違背法令。又上訴人係容留提供場所予 王麗玲 先後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下午十三時至二十二時,屬同一時間性,王麗玲於十四時、十七時、十九時、二十一時四十五分,於同一地點進行半套色情交易,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評價為一行為,以一罪論處,較為合理。原判決認係數罪,予以分論併罰,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各云云,係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詳加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要不能認係屬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吳三龍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