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5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97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哲男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劉哲男前於民國92年間因妨害國幣條例、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妨害國幣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復於93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3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5895號裁定將其上開所犯轉讓毒品、侵占案件,各減為有期徒刑
4月15日、4月,並將上開妨害國幣條例、轉讓毒品及侵占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97年4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8年
4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及愷他命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犯意,於
102年4月3日晚間8時許,在臺北市○○○路與民生東路口,向綽號「 阿光 」之男子以甲基安非他命每兩新臺幣(下同)5萬元、愷他命1公克200元、MDMA每顆200元之代價,共購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純質淨重34.3446公克)、MDMA5包(純質淨重33.8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純質淨重略多於129.78公克)後,無故持有之,並當場施用少許愷他命以驗貨。嗣於102年4月3日晚間8時
30分許,因行跡可疑,為警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盤查,劉哲男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涉嫌為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前,主動交出藏放於口袋內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4.1081公克、純質淨重34.3446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共5包(驗餘總淨重62.22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3.8公克;其中2包兼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3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驗餘淨重130.96公克、推估總驗前純質淨重12
9.78公克),而自首上情接受裁判。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哲男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1頁、本院卷第53、56頁背面),又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經分別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微黃透明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2至3所示圓形藥錠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編號4至6所示藥錠及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編號7所示白色粉末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5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49至50、53頁)。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為34.3446公克,附表編號2至6所示第二級毒品MDMA純質淨重分別為11.58公克、16.09公克、5.69公克、
0.26公克、0.18公克,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68.1446公克。另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為
129.78公克。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係於同一時、地,向綽號「阿光」之年籍姓名不詳男子購得上揭扣案之第二、三級毒品,而同時觸犯上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本件被告遭查獲之緣由,係警方因被告行跡可疑而上前盤查,斯時警方客觀上並無合理懷疑被告持有本件第二、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之依據,被告即主動交出藏放於口袋內之上開第二、三級毒品乙節,此觀諸被告之警詢筆錄即明(見偵卷第3頁背面、4頁),足認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為自首而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承專科肄業之學歷、從事電腦週邊產品之業務工作、家庭經濟小康之經濟狀況,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純值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且其所持有之前揭毒品數量非少,危害較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共6包為本
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附表編號7所示愷他命3包係被告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前開毒品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又扣案附表編號8至10所示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31頁),顯係用以包裹毒品,防止毒品裸露、潮濕及便於攜帶之用,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只,固為被告所有之物,惟非屬違禁物,且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項│數量或重量│扣押物品清│││││單│├──┼────────┼───────────┼─────┤│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驗餘淨重34.1081公克,│檢方102年│││安非他命成分之白│純質淨重34.3446公克│度安保字第│││色微黃透明結晶││1038號│├──┼────────┼───────────┼─────┤│2│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總淨重23.16公克,│檢方102年│││、微量第二級毒品│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1.│度安保字第│││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8公克,取樣0.3公克│1039號│││之淺綠色圓形藥錠│鑑定,總驗餘淨重22.86│││││公克││├──┼────────┼───────────┼─────┤│3│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總淨重29.81公克,│檢方102年│││、微量第二級毒品│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16.0│度安保字第│││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公克,取樣0.3公克鑑│1039號│││之淺橘色圓形藥錠│定,總驗餘淨重29.51公│││││克││├──┼────────┼───────────┼─────┤│4│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總淨重9.82公克,推│檢方102年│││成分之淺藍色圓形│估驗前總純質淨重5.69公│度安保字第│││藥錠│克,取樣0.29公克鑑定,│1039號││││總驗餘淨重9.53公克││├──┼────────┼───────────┼─────┤│5│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毛重0.9公克,包裝│檢方102年│││成分之綠色粉末│袋0.35公克,推估驗前純│度安保字第││││質淨重0.26公克,取樣0.│1039號││││31公克鑑定,驗餘淨重0.│││││24公克││├──┼────────┼───────────┼─────┤│6│含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淨重0.33公克,推估│檢方102年│││成分之不完整藍色│驗前純質淨重0.18公克,│度安保字第│││藥錠│取樣0.25公克鑑定,驗餘│1039號││││淨重0.08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總毛重133.97公克,│檢方102年││││包裝袋總重約2.87公克,│度安保字第││││推估總驗前純質淨重129.│1040號││││78公克,取樣0.14公克鑑│││││定,驗餘淨重130.96公克│││││(總毛重133.97公克-包│││││狀袋2.87公克-鑑定所用│││││0.14公克=130.96公克)││├──┼────────┼───────────┼─────┤│8│盛裝編號1第二級│1只│檢方102年│││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度安保字第│││包裝袋││1038號│├──┼────────┼───────────┼─────┤│9│盛裝編號2至6第│5只│檢方102年│││二級毒品MDMA之包││度安保字第│││裝袋││1039號│├──┼────────┼───────────┼─────┤│10│盛裝編號7第三級│3只│檢方102年│││毒品愷他命之包裝││度安保字第│││袋││10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