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
四四五八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
字第六三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四五八一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梁華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