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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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
四四五八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
字第六三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四五八一號執行事件之強
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