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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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人
所提起之訴訟若已遭駁回時,法院自無從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於該判決
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惟聲請人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等情,有本院94年度北再簡字第12號裁定附卷可稽,則
該再審之訴既遭駁回,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聲請人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金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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