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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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47號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對原告之支票
債權不存在。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對原告之支
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民國94年11月9日函
、94年12月1日函、被告公司94年12月7日函、承諾書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亦到場陳稱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人│持票人│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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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E0000000│94.12.10│新竹國際商業│2,350,000元│正碁資訊股│大越科技股│有畫平行線、有禁│
││││銀行瑞豐分行││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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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E0000000│94.12.10│同上│928,000元│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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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E0000000│95.01.10│同上│2,751,000元│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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