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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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7年10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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