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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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簡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李思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樟間 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雯婷 律師(事務所設台北市○○區○○街○○○號1樓)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樟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該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以無資力委任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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