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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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社區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岱嵐 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夏德殷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蔡明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岱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社區主任委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