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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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梅雪 即享益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逸皓 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8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