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告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2128元。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
理由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方素蝶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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