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順孝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以105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為本件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判決));受刑人於105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1月1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14日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