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17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王韋智 被告凱聯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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