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9號上訴人 楊格智 被上訴人 陳應杉
陳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7萬3,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