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9號原告 張瑞招 被告 魏泰瑞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8466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68.53平方公尺)×1/2《原告之應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建物課稅現值29萬0100元×1/2《原告之應有部分》=63萬84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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