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
詳卷)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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