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6號原告 嚴彩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12,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