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卷內代號00.
、住所均詳卷.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45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92年度台非字第
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男於民國99年12月底某日下午6時許、
100年1月間某日下午6時許、100年3月初某日下午6時許,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3次(各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並有上開裁判書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並審酌上開確定之3罪與被告同案所犯之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審理中,尚未確定),前經本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一情,依前揭說明,在法律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底某日下午│100年1月間某日下午│100年3月初某日下午│││6時許│6時許│6時許│├────────┼─────────┼─────────┼─────────┤│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219號│偵字第10219號│偵字第1021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100年度侵訴字第156││││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445號│執字第445號│執字第445號│││││││││││└────────┴─────────┴─────────┴─────────┘(以下空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