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聲請人 謝仲仁宏昌水電工程行代理人 謝璧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榮傑工程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14日│151,200元│0000000│││限公司 周基隆 │行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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