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905號聲請人上耀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貞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家瑋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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