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偉智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證明書,並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還款情形、提出歷次還款證明文件,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詳細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事。
二、聲請人99年1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不能提出者,則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三、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聲請自94年5月19日任職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後,投保薪資雖有高有低,惟99年度至少有新臺幣(下同)17,28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99年2月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平均月薪,卻不到12,000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其中落差原因為何?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七、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前二年必要支出之數額房租項目下自承,與妹妹平均分攤每月17,000元房租,為何又陳報每月需支出房租12,000元。聲請人需多負擔3,500元之理由為何?
八、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1年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1年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之父母親 廖榮元張芳惠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廖榮元及張芳惠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一)清償之金額。(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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