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70號原告 林泳義 本件原告與被告 溫星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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