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妍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妍安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施妍安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二十日│拘役三十日│拘役十日│├──────┼───────────┼───────────┼───────────┤│犯罪日期│九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年度速偵字第四八│││七八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同編號一│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五││實││九號││七號││審├────┼───────────┼───────────┼───────────┤││判決日期│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同編號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同編號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同編號一│一○○年度簡字第四三五││判││九號││七號││決├────┼───────────┼───────────┼───────────┤││判決確定│一○○年十二月五日│同編號一│一○一年二月十三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三九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四十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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