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黃川仁 被告 彭銘國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27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銘國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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