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六一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警秤毛重二.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惟查:⑴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白粉五包(毛重二.五公克),本院遍查聲請人檢附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全卷並無該白粉之鑑驗報告,經本院函催聲請人補正亦遲未見補正,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是否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有疑問?則該物是否確屬違禁物,既然不明,本院自不得遽以宣告沒收銷燬。⑵又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係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物,聲請人雖謂被告該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案件係檢察官針對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另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與同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五號不起訴處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之簽結處分,則聲請人謂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所扣得之上揭物品,業經該署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顯然有誤,是被告本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本院無從得知檢察官之偵查處理情形,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亦遲未見補正,則上揭查獲之物品,乃為被告該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重要證據,本院亦不得加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綜上二點原因,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