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58號聲請人 辜維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大埔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發票日:103年2月20日)之法定代理人為潘忠豪。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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