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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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皓元 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代位分割全部遺
產客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
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之訴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雖以被告鄧皓元為被告
,然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不動產為訴外人 鄧坤鴻 遺產,又按
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遺產中之
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又原告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共有
物分割需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茲本院前已發文函調被
告鄧皓元取得系爭不動產相關資料,並通知原告閱卷,原告
業於105年9月22日閱卷完畢,惟迄今未補正全體被告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亦未補正代位分割客體
(需為全部遺產),是原告需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