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凌棋田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8年
3月20日1時20分許,在高雄縣○○鄉○○○街「加州社區」牌樓前、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98年11月25日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巷○號213室,並分別扣得海洛因1包、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戒毒偵字第232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於99年10月
15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務部調查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無訛,此有如附表所示各檢驗報告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於珮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報告│├──┼──────────────────┼──────────┤│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02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5月21日濫用藥品成品││││檢驗鑑定書│├──┼──────────────────┼──────────┤│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後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0.88公克,均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實驗室98年12月22日鑑││││定書│├──┼──────────────────┼──────────┤│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2.53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實驗室98年12月22日鑑││││定書│├──┼──────────────────┼──────────┤│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0.117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紀念醫院99年1月26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0.302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紀念醫院99年1月26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