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原告 洪進忠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被告 南傑耀 法定代理人 南蒼浩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院107年度原交易07號刑事案因撤回告訴,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惟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仍應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