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物案件(95年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星艦迷航記Ⅱ第一季至第七季」盜版影音光碟共肆拾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大陸地區友人代購之星艦迷航記(聲請書誤植為星鑑迷航)Ⅱ第一季至第七季共48片DVD影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係未經視聽著作權人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於民國93年7月22日,委託不知情之駿懋報關行,自中國大陸澳門地區空運快遞報關進口而輸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系爭光碟。嗣於同日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貨運站,由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所屬查驗人員發覺查獲,並扣得系爭光碟48片。而被告上開所涉著作權法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3款之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1月24日,以93年度偵續字第17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5年3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扣案之系爭光碟,均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犯本件之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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