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林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林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李林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聲請人檢附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具保人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可證。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卷附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